案例:完善立法 规范行业 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就沪上某中级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纠纷成因进行了具体地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纠纷的总体态势
(一)案件数量分析
  2004年,该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150件。与2003全年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相比,上升了25%。与2002年全年受理的94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相比.上升了近60%,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同近年来住宅商品化进程迅速推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频繁和深化密切相关。
(二)案件主体分析
1、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数占绝大多数
  从涉案主体分析,2004年受理的150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约占71%,居首位。业主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人和承受者,产生的纠纷往往是最为直接和突出的。其中又以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交纳产生的纠纷最为突出。
2、房产商在某些情形下可成为诉讼主体
  房产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获取利益.房产商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其也可以成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当事人。例如在为物业管理中的资料、物业用房移交出现的矛盾,或者为小区设施的权属发生争执等情况。
3、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现象普遍
  在上述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业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的约占20%,居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后.列第三位。除了上面提到的业委会与房产商之间的纠纷外,还表现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物业资料和物业用房的移交、物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此外.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业主与业委会间因选任、罢免代表。起诉、选聘物业公司等事项而产生纠纷。
(三)纠纷类型分析
1、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交纳
  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交纳引发的纠纷约占总数的70%,主要分为两类:
  关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约占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收案总数的67%。这类案件中,物业公司大多为一审原告。其通过起诉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业主通常以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有瑕疵、滞纳金标准过高为由进行抗辩.以达到拒交或减交物业管理费的目的。
  此外,因同一小区内不同性质房屋收费标准不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数量虽少,但矛盾较为突出,表现为在同一小区内既有商品住宅,又有售后产权住宅,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商品房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由于二者的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触及的焦点较为敏感,该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业委会与业主的权责划分
  主要表现为业主与业委会间对将物业交于何人管理意见不一,大多涉及选任、罢免业主代表,起诉、选聘物业公司等内部事项。此类案件集中体现了业主与业委会在行使小区自治管理权方面因权责、手续等不明确引发的矛盾。
3、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
  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业主要求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社区安全管理等义务,致其人身或财产受损为由.要求认定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并提出赔偿主张。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搭建或改变房屋结构时.物业公司超越范围行使职权.对业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业主据此起诉.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相关物业设施的归属与利用
  第一类涉及物业用房的提供,是物业管理中产生的新问题。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纠纷数量有上升趋势:如新规定实施前,法院经业委会诉讼已判令房产商交付物业用房。《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的实施意见出台后,业委会又以面积未达标准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房产商按新规定的标准提供物业用房。
  第二类涉及小区设施的权属。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等设施的权属、性质及收益归属问题,因关系到附属设施结构功能、建筑物区分共有等多种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已成为当前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依
  据合同对地下停车库进行管理并收取停车费,将收益划入业委会;,房产商起诉认为其系车库所有人,要求判令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5、物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该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小.表现为业主与业委会因物业管理资金及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存有分歧。如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认为原业委会成员以活动费和奖励费名义领取维修基金的行为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故应予退还,遂向原业委会成员要求退还该奖励费,
据此产生纠纷。
(四)裁判结果分析
  法院2004年审结的二审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比例约占67%;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比例占16%;二审改判的比例占1 3%;二审调解的比例占4%。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涉及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且个案的裁判对同一小区类似的情形有示范作用,故当事人大多要求法院作出明确的裁判结果,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较,其调解难度较大。
(一)案件覆盖面广,矛盾容易激化 考试大(www.Examda。com)
  物业管理涉及干家万户,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激化。如在审理小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中,物业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主张滞纳金,由于一些业主欠费时间较长,如按日干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数额较高,往往超过本金加之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存在一些服务上的瑕疵,简单下判极易引起众多业主的强烈不满。且有些案件虽为个案,但同一小区内欠费业主人数较多,其大多处于观望态势,极有可能因不满裁判结果上告上访.并形成大规模的群体诉讼。
(二)法律关系众多,权责界定模糊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已突破了原先类似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等法律关系单一,权利义务明确的特点,单个案件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界定成为审案关键。如在房产商诉被告物业公司、第三人业委会一案中,房产商以建设了专门的物业用房为由,要求退还原先作为物业办公的房屋。该案涉及房产商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关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关系,房产商与业委会之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用房配置和移交关系、房产商与物业公司的迁让关系等等,各法律关系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和承继性。 
(三)各类法规众多,帝有转型痕迹
  从物业管理的成长发展和过程来看,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行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及地方政策关系密切,带有较为明显的历史转型特征。如关于同一小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产权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同,就涉及《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原《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行政职能部门颁布的《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等多个规定。又如上述法规中虽均对业委会的性质和职责作了规定,但前后规定的内容截然不同,使得法院对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难以明确。
(四)区域分布不均,市区多于郊县
  分析该院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遍布区域.依此由内环线周边区域、市中心区域向郊县区域递减。其原因是内环线周边地区经过近几年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大批业主已入住.在物业管理中各类纠纷正处于高发期;市中心的楼盘开发较早,物业管理相对成熟;而郊县区域正处于房产开发阶段,物业管理矛盾尚未显现。据统计,2004年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中心城区的此类纠纷约占85%,而郊区和边远城区此类纠纷仅为15%。
(五)个案标的额小,均为二审案件
  由于物业管理纠纷中涉及费用的交纳占了绝大多数,且物业管理大多涉及普通服务,因此个案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不大。此外,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均为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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