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

  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

  点评

  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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