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被烧伤责任由谁来负?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我公司自有一栋单身公寓楼。去年十月,我公司将其中十套房屋出租给了某机电公司用作其员工宿舍房,今年四月份,一间员工宿舍突然着火,将某机电公司的两名员工烧伤,经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十万余元,两名机电公司的员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和某机电公司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委托了消防部门鉴定,证明火灾是因为员工宿舍内私自乱接电线引起的。法院一审判决,要我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以及和某机电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想请问杨律师,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某物业公司 
    经常有朋友在讲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问我一些诸如:这场官司能不能胜诉或是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的问题,这使我很为难,以我的经验来看,一个案件的结果往往变化于案件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细节,这些细节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所忽略的,而又给案件结果带来了本质的变化。具体到本案,我不能肯定地回答,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仅就贵公司来信中反映的情况来,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贵公司在本案中是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个是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另一个是物业管理关系的物业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分开来看。首先作为房屋租赁关系户的出租方,贵公司有义务向租户提供安全和适合居住的房屋,本次火灾的发生是因为乱接电线引起的,而贵公司向出租方提供的房屋是一个空房,只是简单的照明线路,乱接电线不是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就已经存在的消防隐患,没有证据证明贵公司存在出租房屋方面的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房屋出租人对火灾的赔偿责任。其次,贵公司作为整栋单身公寓楼的物业管理者,从物业管理的范畴来讲,贵公司管理的权限并不及于房屋的单元之内,业主和租户在单元之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只要不是由于物业公司本身的过失造成的,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贵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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