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物业法规解读5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财产被盗业主被杀物业公司失职要担责
  1998年4月4日晚,深圳高档住宅小区某山庄内发生一起凶杀案,57岁的“纽扣大王”明某在自家豪宅前遭两名歹徒抢劫后被杀害。明家悲痛欲绝,在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之后,明家接着起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明某的儿子说:“最无法接受的,是父亲竟死在自己的家门口。”  2001年3月5日凌晨,家住上海沪太路某苑的许某、邹某夫妇,发现爱女竟在家中被流窜进来的歹徒强奸并杀害。在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之后,老许夫妇同样也没放过物业公司。
  这些年,因小区发生人命案而把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已非鲜有,争论非常激烈。与此同时更多的是,住户因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汽车等丢失或家庭财产被盗,而引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安全责任问题上的纠纷。家住重庆某区的刘先生,去年3月6日早起外出时发现他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汽车不见了。他以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为由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结果获赔16万元。
  小区安全到底谁负责任?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失,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对这个长期以来困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给了一个说法。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合同是最根本的依据。
  如果业主面对的是一份连起码的安全措施都没有的物业服务合同,那就根本不要去签它,因为这样的合同根本就保护不了业主;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招标选择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作出更为具体的约定。
  切记:安全,是物业服务至关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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