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物业法规解读10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挪用物业用房所得收益服务业主   
  业主花钱买物业,都希望能聘到个“贴心管家”。但实际情况可能并不如人意,以致物业纠纷不断升级。  
  《物业管理条例》的第58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都明确写到,“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看看条例具体列举的情况包括哪些:  
  ———开发商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物业公司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物业公司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上述4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上,条例体现了优先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原则。  
  比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条例第65条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罚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所得收益,条例规定用于小区公共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业主大会做主使用。条例第66条也是明确了一些个人和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的所得收益,一样同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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