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大对物业管理热点难点提建议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针对物业管理费欠费金额标的低,而且案情较为简单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学习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小额债务审裁法庭’。”23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关于检查《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把法庭搬到社区,方便欠费纠纷的解决。
  报告介绍,自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报告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

各部门指导业主大会、业委员

现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对物业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截止去年底,全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315家,占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19.7%。

  报告指出,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中出现较多的矛盾和问题,如业主大会、业委会内部议事制度、决策机制不健全;业委员人员组成复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往往越权行事等等。

建议一

  报告建议,各级房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业主大会召开和来委员建立及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业主大会召开、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管理、监督进行主动的全面的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加大动员、组织和指导力度,促进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建立并有效开展工作。

改变物业管理收费难

现状

  收费难是当前物业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报告介绍,目前,我市400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几乎每家都不同程度受到物业管理服务费拖欠的困扰,全市商品住宅每月收费率不足85%,涉及拆迁安置户与低收入群体的收费更为困难。

建议

  报告建议,改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一锤定音“的做法,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把物业收费导入合同管理的法治轨道;营造业主必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舆论氛围,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尽快接受“花钱买服务”的住房消费观念。

  报告还建议,针对物业管理费欠费金额标的低,而且案情较为简单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学习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小额债务审裁法庭”,把法庭搬到社区,方便欠费纠纷的解决。

规范最终用户收费

现状

  报告指出,目前我市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尚未实现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一部分小区用电“一户一表”问题还未解决,业主对公共水电费分摊费不满意,业主的水电费仍普遍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甚至部分小区还存在着“代垫”现象。

建议

  “建议市政府拿出小区水电‘一户一表’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措施、收费标准,加快改造步伐。”报告建议,对于尚未发行的项目,可以采取“趸售”或其他方法解决最终用房收费问题。

  报告还建议,物价部门应清理原颁发的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公共水电费的有关文件。在实行“一户一表”的小区,水电费用应由水电公司自己来收取,做到服务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物业管理企业仅交自己的费用,业主交业主的费用。

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纳缴

现状

  报告介绍,目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发商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缴措施严重缺失,2003年9月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物业小区,普遍存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数量不足或根本没有该笔费用的问题。而这些小区因为投入使用已数年甚至十多年,设备设施已逐渐老旧、损坏需要维修、更新,去年“龙王”台风导致大量房屋、设施损害,集中暴露了该问题,之已成为困扰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议

  报告建议,市政府应立即着手制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如限制进入我市地产开发等各项措施,追缴开发商欠缴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足额归集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细化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程序,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报告建议,市规划局应当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地产规划设计图纸审批时应明确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使用功能。市房管局应当监督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时将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获取的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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