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空置房不该交物业费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有的业主认为这条该写进物业合同

    日前,辽宁省工商局向外发布了《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广大业主征求意见,完善合同内容。《物业合同》一推出,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少,应该将物业合同更加细化,避免纠纷。4月3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家住和平区的业主朱小姐说,她家前不久被盗了,丢失了一块价值上万元的手表。朱小姐说,她一直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考试|大|公司收取费用,就应该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等服务。可她家被盗后,物业公司却表示不能给予赔偿。

    朱小姐表示,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应该明确写入《物业合同》内。

    空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空房子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一直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讨论焦点。《物业合同》中的第八条中明示,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的空置房(经乙方与业主双方认定,其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50%的比例交纳。第二十条中明示: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不得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张先生认为,虽然房屋已经为业主个人所有,但业主没有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交纳物业费。关于空房子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应该商榷。

    公共设施主人究竟是谁

    业主陈小姐反映,她所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针对这种问题,《物业合同》内应明确谁才是小区公共设施的主人,公共设施的变动应由谁来决定。

    物业究竟是管理还是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考试|大|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打骂业主时有发生。

    业主们表示,应该在《物业合同》中清楚写明,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是管理还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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