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与政策之房地产权属登记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和作用
  • 第2页: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 第3页:房屋权属证书
  • 第4页: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
  

  四、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与处理规则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问)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
  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以下情况由登记机关代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和有关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民法规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暂缓登记
  以下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下列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上一页234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