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管条例新出台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这一系列规定均出自新近出台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主可委托物管企业或自行管理物业
  《条例》中明确,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管用房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业主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享有权利同时也应该履行义务。《条例》明确,业主享有的权利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10项权利。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物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6项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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