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物业条例降低业委会门槛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降低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门槛。 
  根据新条例第1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通俗解释上述条款的意思就是,“房屋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或“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交付使用面积达20%”,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北京:5%业主即可发起业主大会
  今年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只要有5%的业主发起,就可向街道或乡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大会实行“双启动”,业主可启动成立,开发商也可以启动成立。
  成都:开发商承担筹备组的经费
  2008年起实施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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