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印发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一)理顺监管体制。构建以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企业和物业经营项目的立体式全覆盖的监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协助市、区物业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社区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召集,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疑、难、急问题。
  二、加强开发建设管理,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到位。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设计必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且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上述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用水、电表不再挂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下,可明确为小区公用水、电表,落户在业主委员会名下。
  (二)确保物业管理用房到位。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水电到位、便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时,直接认定为不符合规划条件,同时由房产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字证明,对未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延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明确责任,确保执法进小区
  (一)强化部门执法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如下工作职责,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执法力度,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效果。
  1.房产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和增建,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经排水净化,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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