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听证明日起接受旁听报名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明日,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将公开接受立法听证会旁听公民的报名。《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哪些内容是您所关注的,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还有哪些利益需由法规协调,请发表高见。
    广告处处有收益哪去了
    家住西安高新区一社区的刘女士,国庆期间刚搬进装修一新的新家,她发现小区的各个角落几乎被让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占据。电梯间钉着广告牌,小区路边的报刊亭上,外墙上各种医疗、美容等内容的广告无处不在……“社区设置这些广告是否要经过我们业主同意?广告收益哪去了?”刘女士不禁疑惑。
    记者了解到,目前楼宇电视广告公司在小区每设置一部楼宇液晶电视,一年大约要向开发商支付几千元不等的租金,加之其他各种平面广告,一个规模中等小区每年广告收益少则也有万元。
    不仅如此,有的小区占用公共道路设置对外停车位,利用公用房屋出租便利店等。出租性收益如何处置,多数接受采访的市民都表示,从没打听过这些问题,对收益的去向更毫不知情。
    广告收益应和物业费相抵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正属于法规所说的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业主共同使用的电梯、道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则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既然法规明确了这部分收益的使用支配权,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如何?广大业主还有没有别的意见?考试大物业管理师
    “广告和出租收益应该全部归业主所有。”雷女士认为,电梯间、道路等建造费用都出自业主的公摊费用,设施维修费和耗损补偿资金也出自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既然如此,广告和租用收益自然应当归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一项收入。“我觉得这部分收益应当首先用于物业管理支出,如共有设施维修、更新等。物业公司应当每月公布广告等收益及当月支出明细,两者相抵,不足部分再让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多数受访者认为,用广告、出租收入折抵物业管理费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希望法规能在这方面进行规定。”
    家住西安南郊一小区的裴先生说,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单方与广告公司签订类似经营或出租协议。既然是租用业主的共有设施,我们就有权对广告内容提出要求。
    备注:今日本报继续关注物业管理的热点问题,您可登录省人大常委会网站查看《修订草案修改稿》全文,对法规内容提出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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