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管理再征民意 五大问题引人关注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08年10月30日在济南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想要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机关、单位,可于10月8日至15日报名。
    在9月下旬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政府将该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条例经过长达八年的起草和多次修改,条文日益完善,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这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法规草案。与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五大焦点问题引人关注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10月30日在济南市就条例草案中的五个问题进行立法听证,这五个问题分别是:
    (一)关于草案第二十八条,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规定。1.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是否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2.如何界定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之间的责任? 考试大物业管理师
    (二)关于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如何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利?是否应当规定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和委员报酬等?2.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行为?
    (三)关于草案第六十二条,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的规定。1.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租赁费的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合适?2.为保障车库和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还需要作哪些规定?
    (四)关于草案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1.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行为,如何规范?2.如何督促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五)关于草案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规定。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应当承担哪些责任?2.如何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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