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买了保险竟遭拒赔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居民健身遭遇不测跌倒死亡

  事故发生回放

  2006年9月28日,小区居民老徐在健身区内锻炼身体时,因上肢牵引器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徐家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1.2万余元,其中由供应、安装上肢牵引器的公司赔偿28.9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2.3万余元,两公司就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嗣后,基于连带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义务。

  曾有保险约定

  在事故发生前,为投保公众责任险,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起诉索赔遭拒

  向老徐家人先后支付了40多万元赔款后,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赔付了物业公司直接承担的那部分金额,但对于物业公司基于连带责任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未予支付。嗣后,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约定,保险公司除应赔付法院判决其直接承担赔偿的金额外,还应赔付物业因连带责任所承担的其他赔偿款,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8.9万余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居民老徐的死亡系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而致,并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况且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除外责任。

  连带责任应赔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物业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出赔付,并未排除连带责任形式,在除外责任条款中亦未排除该责任形式,故保险公司认为连带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中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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