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流通新政后续执行有待观察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物流师视频    评论

国家发改委发布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计划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对于各界的猜测,该 《办法》锁定流通环节加价,药品 “回扣”将无处藏身;此办法能 “根治”流通环节虚高药价,打击药品流通环节中的 “黑色利益链”。

中国最少有近千家药企销售的成千上万的产品在正常流通环节的加价率本就不高。也就是说其做法本就符合该 《办法》。有多少家能说自己完全没有“回扣”?几乎所有的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加价率也是符合 《办法》的,可是我们发现美国也经常上演医药行业反腐甚至海外反腐。

此法治标不治本,对 “根治”虚高药价作用不大。虚高药价的根源是医院及医生的趋利性,趋利性不通过公立医院改革及其配套的综合改革革掉,虚高药价就难以根除。

此举的积极作用仅仅在于规范流通环节,使得流通领域的利润率不至于像之前媒体报道的那么高,有利于生产企业管控市场,也有利于政府监管,也就是有利于打击 “黑色利益链”。

该 《办法》的实施,凡是有底价代理销售模式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少部分普药销售模式的企业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近80%的企业主要依靠招商代理模式销售产品,另超过10%的企业或多或少也有一些招商业务。因此其影响是全行业的。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就是所谓的 “时间窗”。那么,在这个阶段,医药企业需要做些调整和变革。我总结为四化:第一个是财务收支结构化,第二个工商关系伙伴化,第三个市场推广专业化,第四个招商组织系统化。这些变化必须站在产业链高度,提前规划,精心组织,严密执行。

该政策实施后,医药流通的 “底价模式”将受到严重冲击,以 “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消失。这将颠覆医药流通企业的 “生存模式”,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

首先将流通领域的商业公司进行区分:一类为主要做终端配送的商业公司;一类为以 “倒票”为生的商业公司;一类为既做终端配送又做 “倒票”的商业公司。该 《办法》冲击的是 “倒票”业务,正常配送业务不受丝毫影响。

流通加价管制早在2000年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份文件是正式文件,但未执行;2010年,广东率先实行流通管制的 “三控”,也未严格执行;2010年6月的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重提;本 《办法》再提,就算7月1日实施,具体能执行到什么程度,有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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