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技能:商品名

来源:药师职称    发布时间:2013-02-14    药师职称辅导视频    评论

  商品名(brand name),也称专用名proprietary names,是厂商为药品流通所起的专用名称,有专利性,其他厂商的同一制品不可使用此名称,常在名称的右上角加一⑧号,如法莫替丁片,由信谊药厂生产的称为“信法丁”,其他厂商所生产的同样药品就不可再用此商品名。药品包装上的名称可能是商品名,也可能是注册商标,但说明书上的为正式批准的商品名。

  由于不同厂商所生产的同一药品可能存在着质量差异,商品名有助于对不同产品进行区别,但是也存在着商品名泛滥状况。同一种药品的商品名可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不利于了解药品或阻碍学术交流。

  针对“一药多名”现象,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根据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

  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已经批准的商品名称的使用,作出了更严格的明确规定。现在的药品包装上,商品名一般都比通用名醒目很多。而此次国家出台的规定中指出,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必须显著标示,单字面积必须大于商品名的两倍;在横版标签上,通用名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竖版为右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而目前这种商品名大于通用名的包装就不再符合新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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