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关于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检验技士    发布时间:2013-02-18    检验技士辅导视频    评论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现将西城区考点的报名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网上报名阶段 
  考生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网上填写《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名截止日期2009年1月7日,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严格按照要求上传白底彩色个人电子格式证件照片,以免无法进行现场确认。考生在选择考点时以其所在医疗单位所属区县为准 
  二、现场确认阶段 
  网上报名成功,考生打印申报表并在左侧第一栏中盖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人档分离考生需要在申报表上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和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2009年度护理、助产专业应届毕业生盖学校存档部门公章),于2009年1月4日-1月10日携带报名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近期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等(因工作岗位变动,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的证明;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出示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2008年10月份参加护士资格考试考生除外;报考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8个月在教学、综合医院实习证明),到西城区卫生局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工作。 
  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的证明。 
  特别提示:1.现场确认时请考生按照流程图完成所有确认步骤,否则确认无效!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在社区工作证明。 
  3. 自2009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考试报名费:初级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中级考试每人每科70元。考前辅导报名、考试订书与现场确认同时进行。
  现场确认地点:西城区卫生局一楼大厅(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8号,德胜门城楼东北方向,比邻法源清真寺),乘55、27、820(外环)、819安德路站下车即到。 
  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1月4日-2009年1月10日8:30-16:00 
  领取准考证时间:自2008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领取考试辅导书时间:请考生于2008年3月上旬登陆西城区卫生服务网www.bjxchwsh.gov.cn浏览相关通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2008年5月9、10、16、1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纸笔作答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2008年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2008年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联系电话:82065669 58360832 
  联系人:李可 
  西城区卫生局人事科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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