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典型讲义(一)

来源:网络编辑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1    网络编辑考试视频    评论

  作品侵权

  案例1

  「案例要旨」时至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BBS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因此各类网站;

  2、被告上海篱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3、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

  「评析意见」

  一、被告擅自将原告作品在其电子刊物上加以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comma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快乐装修进行上传并予传播的,“commads”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篱笆是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栏目,上网用户通过这一发布平台,可以发布、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被告向“commads”等网站会员的是具备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一般来说,被告在内容服务时,对网络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繁杂、量巨大等特点,客观上被告无法对上的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被告对“commads”上传、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因此,如果“[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只是出现在篱笆内,被告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commads”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传播于篱笆之后,被告又将该部分电子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装修知识栏目内。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被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的索引与链接,但这并非属于简单的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被告通过对电子内发表的大量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被告对网络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工作。被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推荐词。用户根据被告的推荐,再“[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出版社等版权,以及“comma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被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和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网络传播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但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播行为,其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专门规定了一项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权本身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该项权利同时涵盖了传统传播方式中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只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传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ds“,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其他著作权。

  三、准确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得知无忧团购网上“[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之后,先对相关内容作了屏蔽,之后不久就进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案庭审之前就已实际履行。其次,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编入无忧网刊并添加导读词之后,是在“commads”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因此被告应当在无忧团购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对此,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确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率和量,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网站的率,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并非实施上传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被告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赔偿数额也不宜过高。在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案例2

  “榕树下”网络原创文学遭遇侵权案

  原告:“榕树下”网站。

  原告代理人:陶鑫良。

  原告代理人:张平。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

  被告代理人:李显东。

  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

  “榕树下”网站是一个以原创网络文学为主旨的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由于著名作家陈村出任总监,3年来汇集了一大批网络原创,不少网络文学作品也在网民中流传甚广,然而这种新的网上传播方式却和传统出版规则发生了冲突。2000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网络人生系列丛书”,收入了不少著名的网络作品,如“宁财神”的《我的轻舞飞扬》、《假装纯情》、《男孩喜欢和什么样的女孩聊天》、《聊天室套狼不完全手册》等多位的9篇文章。据“榕树下”称,这些都与网站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他们的作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榕树下”网站,而中国社会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这些文章,即为侵权行为。被控侵权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全套6本书,共侵权了“榕树下”的16篇作品,其中包括“榕树下”进行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还包括在“榕树下”发表的其他7篇作品。因此,“榕树下”网站委托上海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陶鑫良、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张平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社会出版社侵害其网络文学著作权一事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社会出版社销毁这套侵权书籍,登报道歉,并赔偿10,001元。

  被告辩称及理由:

  由于网络官司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定,所以网络作品拥有何种权利成了此案争议的焦点。中国社会出版社辩称,目前法学界认为,对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作品的,使用者不必征得授权,只需尊重权利支付稿酬即可,而且“榕树下”并非国家许可的出版单位,根本没有出版的权利,怎么能享有独家出版权呢?同时法律从未有明文规定网站对其刊载的网上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国社会出版社认为“榕树下”发起的诉讼是不懂著作权的起码常识所致。

  法院审理意见:该案审判长罗东川法官认为,网站拥有对这些经授权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出版权,出版社未经网站许可,“扒网”出书是侵权。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初步认定,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网站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构成了对网站出版权的侵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9篇文章的使用权。而被告出版的“丛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丛书”编者是否取得原的授权,致使原告著作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对于国内首例“新媒体”状告“旧媒体”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日作出了公开判决。法院判决是: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侵权书籍;赔偿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1元;并在、《北京》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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