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编辑基础知识: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编辑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1    网络编辑考试视频    评论

  第五章 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

  本章主要内容:互联网法规建设;网络名誉侵权;作品侵权

  一、互联网法规建设

  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制定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第一个法规。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授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与cic签约并管理二级域名 .edu.c。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6日实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

  2001年,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本案分析

  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网络传播中,传统的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首先,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美国众议院于1995年8月通过“因特网自由和对家庭授权法”。该法的核心是推进网络自由化。“网络服务商不因对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不因善意地删除淫秽内容的行为而负法律责任”。1996年美国电信法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做出进一步规定:指出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应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出版者或发表者;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他人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显示出美国通过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免责规定来鼓励互联网发展的立法方向。

  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立法管理应当既考虑到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对其要求过多的监控责任,又要考虑到多方利益的平衡。立法方向应该着眼于将加强网络服务商的业界自律与一定程度的监控义务相结合,如成立互联网服务商联盟,制定业界自律规则等。

  其次,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例如有些bbs的过滤器对所有夹杂“杀死”、“混蛋”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使含有这些词汇的言论无法上传至其bbs上。但是这些词汇如果用英文来代替,就可以毫无障碍地上载。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另外,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

  首先,侮辱性或诽谤性的陈述难以取证。在bbs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随时滚动和更新,网络服务商如果不采用技术措施留存档案或者权利人超过档案留存期(一般为60天)提起诉讼(如本案),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找到言论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常常由于没有尽到删除义务而被提起诉讼。本案律师认为言论的发布者真正实施了侵权责任,这一点事实上无须言说,可是网上侵权案的复杂性就在于往往无法找到言论发布者,或者即使找到也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归咎(如言论发布者是外国人)。

  第三,网络本身是无国界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的影响范围并非是无限广阔的。任何网站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点击群和特定的影响范围,因此发生侵权时,判定侮辱性陈述的影响范围并进而确定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将成为一项艰巨任务。

  案例1

  【案例要旨】时至今日,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bbs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下载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因此各类网站(icp,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之应运而生。网站对于推动网络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但对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案剖析了网站以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无论对于网络经营者还是普通网民而言,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原告廖恬为《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2003年12月,原告发现其所著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以电子书的形式出现在“http://www.51tuagou.com”无忧团购网第○○八期“无忧网刊”栏目下的“装修知识”一栏中(路径为:无忧团购网--篱笆快乐装修论坛 >装修讨论[上海站]>资料交流>[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导读介绍:“[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即奸商)都奈何不了你”,点击该标题后显示:作者一栏署名commads新会员;主题一栏包括:家庭装潢陷阱、作者廖恬、2001年3月第一版、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备注栏介绍:“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书是扫描版的pdf文件,使用wirar 3.2压缩,共15个rar文件合计5.6mb,有点大了,而且没有经过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各位量力下载……”。附件包括 15个rar文件,由commads于2003年9月29日最后编辑,15个文件均已被下载了1000多次。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擅自将该著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并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等。被告收到原告信函后,于12月16日将无忧网刊中有关“[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内容予以屏蔽,之后又将上述内容作了移除。被告创办经营了无忧团购网,《无忧网刊》是无忧团购网根据无忧团购网和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信息制作的电子刊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删除《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1、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忧团购网(www.51tuagou.com)的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天就被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权的行为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2、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3、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

  一、被告擅自将原告作品在其电子刊物上加以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comma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快乐装修论坛进行上传并予传播的,“commads”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篱笆论坛是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论坛栏目,上网用户通过论坛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被告向“commads”等网站会员提供的是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一般来说,被告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论坛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繁杂、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客观上被告无法对论坛上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被告对“commads”上传、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因此,如果“[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只是出现在篱笆论坛内,被告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commads” 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传播于篱笆论坛之后,被告又将该部分电子论坛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装修知识栏目内。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被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信息的索引与链接,但这并非属于简单的信息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被告通过对电子论坛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被告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编辑工作。被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推荐词。用户根据被告的推荐,再点击“[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comma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被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但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播行为,其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专门规定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该项权利同时涵盖了传统传播方式中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只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传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ds”,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其他著作权。

  三、准确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得知无忧团购网上“[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之后,先对相关内容作了屏蔽,之后不久就进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案庭审之前就已实际履行。其次,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编入无忧网刊并添加导读词之后,是在“commads”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因此被告应当在无忧团购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对此,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确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点击率和下载量,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并非实施上传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被告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赔偿数额也不宜过高。在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

  o案例2

  “榕树下”网络原创文学遭遇侵权案

  原告:“榕树下”网站。

  原告代理人:陶鑫良。

  原告代理人:张平。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

  被告代理人:李显东。

  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

  “榕树下”网站是一个以原创网络文学为主旨的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由于著名作家陈村出任总监,3年来汇集了一大批网络原创作者,不少网络文学作品也在网民中流传甚广,然而这种新的网上传播方式却和传统出版规则发生了冲突。2000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网络人生系列丛书”,收入了不少著名的网络作品,如“宁财神”的《我的轻舞飞扬》、《假装纯情》、《男孩喜欢和什么样的女孩聊天》、《聊天室套狼不完全手册》等多位作者的9篇文章。据“榕树下”称,这些作者都与网站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他们的作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榕树下”网站,而中国社会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这些文章,即为侵权行为。 被控侵权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全套6本书,共侵权了“榕树下”的16篇作品,其中包括“榕树下”进行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还包括在“榕树下”发表的其他7篇作品。因此,“榕树下” 网站委托上海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陶鑫良、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张平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社会出版社侵害其网络文学著作权一事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社会出版社销毁这套侵权书籍,登报道歉,并赔偿10,001元。

  被告辩称及理由:

  由于网络官司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定,所以网络作品拥有何种权利成了此案争议的焦点。中国社会出版社辩称,目前法学界认为,对网上传输的数字化作品的下载,使用者不必征得授权,只需尊重作者权利支付稿酬即可,而且“榕树下”并非国家许可的出版单位,根本没有出版的权利,怎么能享有独家出版权呢?同时法律从未有明文规定网站对其刊载的网上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国社会出版社认为“榕树下”发起的诉讼是不懂著作权的起码常识所致。

  法院审理意见:该案审判长罗东川法官认为,网站拥有对这些经作者授权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出版权,出版社未经网站许可,“扒网”出书是侵权。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初步认定,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网站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构成了对网站出版权的侵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9篇文章的使用权。而被告出版的“丛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丛书”编者是否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致使原告著作权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对于国内首例“新媒体”状告“旧媒体”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日作出了公开判决。 法院判决是: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寂寞如潮》、《网事悠悠》等侵权书籍;赔偿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1元;并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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