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规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更正违法的或者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呵护平正易近、监犯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保障和看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益,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合用本法。
第三条 遵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打点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发芽拜访纳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与恰当,拟订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四)措置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划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划定的行为遵照划定的权限和轨范提出措置建议;
(六)打点因不服行政复经由议定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理当遵循正当、合理、公开、实时、便平易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令、律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的,可以遵照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法令划定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规模
第六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遵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犯警财物、责令停产破产、暂扣或者明日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明日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赏罚抉择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富等行政强制法子抉择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天资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换、中止、撤销的抉择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本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抉择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加害正当的经营自立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换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加害其正当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合适法定前提,申请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执照、天资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打点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呵护人身权力、财富权力教育权力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糊口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
第七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划定不正当,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划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划定;
(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划定;
(三)乡、镇人平易近政府的划定。
前款所列划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处所人平易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遵照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措置抉择的,遵照有关法令、行政律例打点。
不服行政机关对平易近事纠缠作出的调整或者其他措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令划定的申请刻日跨越六十日除外。
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误法定申请刻日的,申请刻日自障碍消弭之日起继续计较。
第十条 遵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平正易近衰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平正易近为无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办代庖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监犯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力的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体行政行为有短长关系的其他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加入行政复议。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宛代办代庖人代为加入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当就地记实申请人的根基情形、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首要事实、理由和时刻。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打点等实施垂直爽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处所各级人平易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平易近政府依法设立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的,可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遵照本法的划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划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地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遵照法令、律例或者规章划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令、律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袂向直接打点该组织的处所人平易近政府、处所人平易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配合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权益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气象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管申请的县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照本法第十八条的划定打点。
第十六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令、律例划定理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再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刻日内不得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平易近犯裟ぱ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理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合适本法划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抉择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有款划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遵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假寓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处所人平易近政府,对遵照本法第十五第第一款的划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理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申请人。接管转送的行政复议机磁理当遵照本法第十七条的划定打点。
第十九条 法令、律例划定理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再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复议机关抉择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跨越行政复议刻日不作回覆的,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抉择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理当责令其受理;需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经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时代具体行政行为不竭止执行;可是,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可以遏制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遏制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遏制执行;
(三)申请人申请遏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抉择遏制执行的;
(四)法令划定遏制执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查的法子,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需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发芽拜访情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理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理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回覆,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回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奥秘、商业奥秘或者小我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小我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声名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划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划定有权措置的,理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措置;无权措置的,应录在七日内按照法定轨范转送有权措置的行政机关依法措置,有权措置的行政机关理当在六十日内衣法措置。措置时代,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正当,本机关有权措置的,理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措置;无权措置的,理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轨范转送有权措置的国家机关依法措置。措置时代,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理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定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赞成或者集体谈判经由过程后,按照下列划定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嚣张,证据确凿,合用依据正确,轨范正当,内容恰当的,抉择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抉择其在一按刻日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抉择撤销、变换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抉择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按刻日内从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首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合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轨范的;
4.超越或者滥用权益的;
5.具体行政行为较着不妥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提出书面回覆、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抉择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靖人不得以统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异或者根基不异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抵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合适国家抵偿法有关划定理当给以抵偿的,在抉择撤销、变换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理当同时抉择被申请人依法给以抵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抵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抉择撤销或者变换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富的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理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富,解除对财富的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法子,或者抵偿响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本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理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本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理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可是法令划定的行政复议刻日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形复杂,不能在规按刻日内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按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核准,可以恰当延迟,并奉告申请和被申请人;可是延持久限最多不跨越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理当制坠笮政复经由议定定书,并加盖章章。
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令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理当履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理当责令其期限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过时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的,按照下列划定分袂措置。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执行。
法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示划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划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按刻日内不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划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不美观的,依法给以降级、罢免、解雇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勾当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溺职、失踪职行为的,依法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法给以降级、罢免、解雇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划定,不提出书面回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谗谄的,依法给以降级、罢免、解雇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以降级、罢免、解雇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同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按刻日作出行政复经由议定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冲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经由议定定等气象的,理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理当遵照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作出措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勾当所需经费,理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时代的计较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遵照平易近事诉讼法关于时代、送达的划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时代有关“五日”、“七日”的划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沐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合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令有关行政复议的划定与本法划定纷歧致的,以本法的划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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