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赏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赏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赏罚的管辖和合用
第五章 行政赏罚的抉择
第一节 简略单纯轨范
第二节 一般轨范
第三节 听证轨范
第六章 行政赏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赏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看管行政机关有用实施行政打点,维护公共益处和社会秩序,呵护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赏罚的设定和实施,合用本法。
第三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打点秩序的行为,理当给以行政赏罚的,遵照本法由法令、律例或者规章划定,并由行政机关遵照本法划定的轨范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轨范的,行政赏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赏罚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赏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水平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以行政赏罚的划定必需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赏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赏罚,更正违法行为,理当坚身世罚与教育相连系,教育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以的行政赏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赏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以行政赏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抵偿要求。
第七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赏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理当依法承担平易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组成犯罪的,理当依法究查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赏罚庖代刑事赏罚。
第二章 行政赏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赏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犯警财物;
(四) 责令停产破产;
(五) 暂扣或者明日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明日销执照;
(六) 行政拘留;
(七) 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行政赏罚。
第九条 法令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赏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赏罚,只能由法令设定。
第十条 行政律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赏罚。
法令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赏罚划定,行政律例需要作出具体划定的,必需在法令划定的给以行政赏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典型围内划定。
第十一条 处所性律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明日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赏罚。
法令、行政律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赏罚划定,处所性律例需要作出具体划定的,必需在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给以行政赏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典型围内划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可以在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给以行政赏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典型围内作出具体划定。
尚未拟定法令、行政律例的,前款划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打点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必然数目罚款的行政赏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划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赏罚权的直属机构遵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划定行政赏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平易近政府地址地的市人平易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核准的较大的市人平易近政府拟定的规章可以在法令、律例划定的给以行政赏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典型围内作出具体划定。
尚未拟定法令、律例的,前款划定的人平易近政府拟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打点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必然数目罚款的行政赏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划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划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赏罚。
第三章 行政赏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赏罚由具有行政赏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益规模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可以抉择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赏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赏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令、律例授权的具有打点公共事务本能机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规模内实施行政赏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遵照法令、律例或者规章的划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宛合适本法第十九条划定前提的组织实施行政赏罚。行政机关不得委宛其他组织或者小我实施行政赏罚。
委宛行政机关对受委宛的组织实施行政赏罚的行为理当负责看管,并对该行为的后不美观承担法令责任。
受委宛组织在委宛规模内,以委宛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赏罚;不得再委宛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小我实施行政赏罚。
第十九条 受委宛组织必需合适以下前提:
(一) 依法成立的打点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 具有熟悉有关法令、律例、规章和营业的工作人员;
(三)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手艺搜检或者手艺剖断的,理当有前提组织进行响应的手艺搜检或者手艺剖断。
第四章 行政赏罚的管辖和合用
第二十条 行政赏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政府具有行政赏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配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赏罚时,理当责令当事人更正或者期限更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赏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赏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赏罚。
第二十六条 神经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节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赏罚,但理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据守和治疗。间歇性神经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理当给以行政赏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理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赏罚:
(一)自动消弭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风险后不美观的;
(二)受他人勒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默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赏罚的。
违法行为轻细并实时更正,没有造成风险后不美观的,不予行政赏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组成犯罪,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以当事人行政拘留的,理当依法折抵响应刑期。
违法行为组成犯罪,人平易近法院判赏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以当事人罚款的,理当折抵响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以行政赏罚。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前款划定的刻日,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较: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较。
第五章 行政赏罚的抉择
第三十条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打点秩序的行为,依法理当给以行政赏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以行政赏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赏罚抉择之前,理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实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理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理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赏罚。
第一节 简略单纯轨范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平正易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赏罚的,可以就地作出行政赏罚抉择。当事人理当遵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履行行政赏罚抉择。
第三十四条 功令人员就地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该到嵋当事人出示功令身份证件,填写预命名目、编有号码的行政赏罚抉择书。行政赏罚抉择书理当就地交付当事人。
前款划定的行政赏罚抉择书理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赏罚依据、罚款数额、时刻、地址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功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功令人员就地作出的行政赏罚抉择,必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存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就地作出的行政赏罚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轨范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可以就地作出的行政赏罚窃噩行政机关发现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理当给以行政赏罚的行为的,必需周全、客不美观、合理地发芽拜访,收集有关证据;需要时,遵照法令、律例的划定,可以进行搜检。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发芽拜访或者进行搜检时,功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该到嵋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理当如实回覆询问,并协助发芽拜访或者搜检,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搜检理当建造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纳抽样取证的体例;在证据可能灭失踪或者往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先行挂号保留,并理当在七日内实时作出措置抉择,在此时代,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功令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短长关系的,理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发芽拜访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当对发芽拜访结不美观进行审查,按照分歧情形,分袂作出如下抉择:
(一) 确有应受行政赏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形,作出行政赏罚抉择;
(二) 违法行为轻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赏罚的,不予行政赏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以行政赏罚;
(四) 违法行为已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以较重的行政赏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理当集体谈判抉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遵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给以行政赏罚,理当制坠笮政赏罚抉择书。行政赏罚抉择书理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令、律例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赏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赏罚的履行体例和刻日;
(五) 不服行政赏罚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子和刻日;
(六) 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抉择的日期。
行政赏罚抉择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赏罚抉择书理当在宣告后就地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理当在七日内遵照平易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将行政赏罚抉择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功令人员在作出行政赏罚抉择之前,不遵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划定向当事人奉告给以行政赏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赏罚抉择不能成立;当事人抛却陈述或者申辩权力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轨范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破产、明日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赏罚抉择之前,理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理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遵照以下轨范组织: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理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理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刻、地址;
(三) 除涉及国家奥秘、商业奥秘或者小我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四)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发芽拜访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收支与本案有直接短长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加入听证,也可以委宛一至二人代办代庖;
(六) 进行听证时,发芽拜访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赏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 听证理当建造笔录;笔录理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赏罚有讲话的,遵照治安打点赏罚条例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竣事后,行政机关遵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作出抉择。
第六章 行政赏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赏罚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理当在行政赏罚抉择的刻日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赏罚抉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赏罚不竭止执行,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抉择的行政机关理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手。
除遵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就地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行政机关及其功令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理当自收到行政赏罚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话旧纳罚款。银行理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遵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就地作出行政赏罚抉择,有下列气象之一的,功令人员可以就地收缴罚款:
(一) 依法给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 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未便地域,行政机关及其功令人员遵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划定作出罚款抉择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话旧纳罚款确有坚苦,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功令人员可以就地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功令人员就地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条;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功令人员就地收缴的罚款,理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就地收缴的罚款,理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理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赏罚抉择的,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法子: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赏罚款;
(二) 按照法令划定,将查封、拘留收禁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 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坚苦,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核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理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犯警财物必需按照国家划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措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犯警财物拍卖的金钱,必需全数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小我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赏罚抉择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犯警财物的拍卖金钱。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理当成立健全对行政赏罚的看管轨制。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理当增强对行政赏罚的看管搜检。
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赏罚,有权申诉或者揭破;行政机关理当当真审查,发现行政赏罚有错误的,理当自动更正。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赏罚,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更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赏罚依据的;
(二) 私行改变行政赏罚种类、幅度的;
(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赏罚轨范的;
(四)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宛赏罚的划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赏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犯警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赏罚,并有权予以揭破。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犯警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划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金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功令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当,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情节轻细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拘留收禁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踪的,理当依法予以抵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搜检法子或者执行法子,给平正易近民身或者财富造成损害、给监犯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踪的,理当依法予以抵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元私利,对理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究查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赏罚庖代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以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偏护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划定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功令人员玩忽职守,对理当予以避免和赏罚的违法行为不予避免、赏罚,致使平正易近、监犯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公共益处和社会秩序蒙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手的划定,由国务院拟定具体实施法子。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发布前拟定的律例和规章关于行政赏罚的划定与本法不合适的,理当自本法发布之日起,遵照本法划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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