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来源:统计师    发布时间:2012-02-02    统计师视频    评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 日第六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由过程
按照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改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统计法〉的抉择》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用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切确性和实时性阐扬统计在体味国情国力、指导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中的主要浸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培植事业的顺遂成长,特拟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根基使命是对国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情形进行统计发芽拜访、统计剖析,供给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定见,实施统计看管。
  第三条 国家机、社会集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发芽拜访对象,必需遵照本法和国家划定,如实供给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平正易近有义务如实供给国家统计发芽拜访所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成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施统一导、分级负责的统计打点系统体例。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按照统计使命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强对统计指标系统的科学研究,不竭改良统计发芽拜访体例,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国家有打算地增强统计信息措置、传输手艺和数库系统的现代化培植。
  第六条 各处所、各部门、各单元的领人率领和看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轨制。统计工作理当接管社会公家的看管。任何单元和小我有权揭破、揭破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破、揭破有功的单元和小我给以奖励。
  第七条 各处所、各部门、各单元的率领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照本法和统计轨制供给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改削;如不美观发现数据计较或者来历有错误,理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勘误。
  各处所、各部门、各单元的率领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子虚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率领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子虚数据的行为,理当拒绝、抵制,遵照本法和统计轨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令呵护。任何地、部门、单元的率领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子虚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冲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机和统计人员实施工作责任制,遵照本法和统计轨制的划定,如实供给统计资料,切确实时完成统计工作使命,保守国家奥秘。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照本法划定自力行使统计发芽拜访、统计陈述、统计看管的权益,不受加害。


Saa我考网

共6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Saa我考网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