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来源:统计师    发布时间:2013-05-06    统计师视频    评论

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根据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本年度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28人,其中:北京市82人、天津市20人、河北省93人、山西省48人、内蒙古自治区20人、辽宁省26人、吉林省8人、黑龙江省21人、上海市7人、江苏省71人、浙江省35人、安徽省24人、福建省27人、江西省18人、山东省68人、河南省58人、湖北省21人、湖南省16人、广东省10人、广西壮族自治区15人、海南省1人、重庆市13人、四川省31人、贵州省7人、云南省15人、西藏自治区1人、陕西省26人、甘肃省7人、青海省5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2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
  二、达到国家统一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2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按照《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需求情况,参照全国统一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
  全国统计考办联系电话:(010)68782793,6878242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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