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六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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