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七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教学权;科研权;管理权;报酬权;建议权;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守法守规;爱国爱生;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租售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办法证书。
教师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考核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1刑法:轻伤以上。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3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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