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二章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案例分析
  案例1:杜某,男,19岁,2009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20—10:30期间内,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800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护理下去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
  案例1:问: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多个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为集体主体.
  从杜某与受害学生法律关系看,杜某和受害学生间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都为主体,受害学生为权利主体,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杜某是义务主体,有义务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但杜某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客体为学生的财产(100多元人民币)和身体健康.杜某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应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方式是:返还财产,即退回要的100多元钱;赔偿损失,赔偿医疗费和相关一些费用如营养费等.
  从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看,都为主体,治安管理机关是权利主体,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利;杜某为义务主体,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客体就是公共秩序,具体就是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杜某应对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就是接受行政拘留15天处罚。
  案例2:现年13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王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订为阻塞性脑积水。
  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应该承担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订费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3:刘芳是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刘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参考答案:不对。(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案例4: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案例5: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技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喀闹,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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