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六章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案例分析P130
  1、2009年11月23日中午, 某学校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一起回教室,两人在追玩时,张某不慎将任某碰倒,致使其后脑部磕在讲台的地面台阶上受伤。任某父母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他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学校赔偿原告营养费300元、美发植发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费100元,共计2000元整。被告则辩称,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未成年学生,在被告学校就读,学校理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故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误工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中午就餐,与此相应的责任是要在未成年学生午间安全防护方面有措施,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追玩时脑部受伤,学校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有搭伙生的小学,对学生午间的安全防护教育及其措施要认真落实,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
  2、.2004年小王同学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2分之差未能达到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但是,小王在高中期间曾荣获某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国家有关部门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待遇。而该市教委在整理审核该学生高考档案时,把小王的"优秀学生干部"错改成了"三好学生",致使小王未能享受到加分待遇从而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进入了普通大学。自此,小王心灵受到重创,整日郁郁寡欢,并因此患上了头痛病,严重影响了大学的正常学习。事后,小王同学家长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该市教委交涉,讨要公道,但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 ( 市教育委员会)(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荣誉权和受教育权(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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