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指出,“《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基本关系
(一)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外部关系;
2.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内部关系。
(二)教师职业活动关系中的基本类型
《规范》提出了 6 条规定,来区分教师在教师职业活动中需要以一定的职业行为来调整的
关系的具体类型。
1.教师与国家社会;
2.教师与教师事业;
3.教师与学生;
4.教师与职业劳动;
5.教师与自己;
6.教师与自己的发展。
二、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关系与《规范》对职业行为的规定
(一)教师与国家社会:爱国守法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教师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
1.对工作高度负责;
2.认真备课上课;
3.认真批改作业;
4.认真辅导学生;
5.不得敷衍塞责。
(三)教师与学生:关爱学生
1.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师与职业劳动:教书育人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2.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教师与自己: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3.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4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6.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教师与自己的发展: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展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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