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教育系统行政处罚标准作出细化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记者报道:“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资格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为且严重者停考3年”。2月4日,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已于近日对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细化。

  【基础教育类】

  幼儿园未经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将被停止办园

  标准中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连续三年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须3倍偿还

  同时,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此外,细化标准中还提到,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高等教育类】

  高校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可撤销

  据了解,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高校,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高校,将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高校对擅自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在限期内未调整,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专业在限期内未整顿,都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该专业。

  【民办教育类】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广告骗钱须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从标准中看到,对民办学校发布的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了钱财的,具有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对民办学校具有恶意终止办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生源组织费须5倍偿还

  据了解,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其中,受过处罚的生源学校屡禁不止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按其所收费用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民办高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高校乱发学历文凭造成不良影响将被撤销

  标准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秩序严重混乱,教育质量严重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予以撤销。

  【中外合作办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钱最高罚10万

  据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8—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小学校违规接受外国学生情节严重取消其接受资格

  根据《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在对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

  【教师队伍类】

  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资格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记者获悉,具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此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学校安全类】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止办学

  细化标准中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在限期整顿中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

  【国家教育考试类】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其当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写到,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有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此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为且严重者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拒不认错,不交代代考者情况的,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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