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同等学历申硕    发布时间:2012-07-02    同等学历申硕视频    评论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农业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本科学习成绩单;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意见(加印密封)。
  第六条 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相同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凡向我校生物学、作物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4个学科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如有变更,以国务院学位办当年文件为准)。
  申请人自通过我校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我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的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鉴定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一般在3万字左右,须按我校规定的论文格式书写、打印。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 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名相关学科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聘请的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未经评阅的学生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评阅结果如2名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1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
  3. 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其 它

  第九条 为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申请人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用于资格审查、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等费用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校教师进修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学位须到人事处报名,得到同意后可持人事处介绍信到研究生院办理进修研究生课程的手续。进修课程、申报学位的相关费用,由本人与人事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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