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基础辅导: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原则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2-11-09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土 权利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土地权利公示的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有体物;

  3)一物之上可以设立若干个可以相容的物权。

  所谓“一物”,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它必须是独立的一个物,物的一部分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随着土地利用逐渐趋于立体化,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商场等的大量出现,使得一块土地上下一定的空间范围也成为“一物”。

  (三)土地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在土地权利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使第三人知道该土地权利变动的情况。

  (四)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确立,土地权利的设置要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2)要尊重我国土地权利变迁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要与宪法精神和社会已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相一致。

  (五)土地用途特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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