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基础辅导: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2-11-09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一)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

  3、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

  (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租赁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划分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