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代理实务课本知识点整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法律特征(2)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2-10-29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作为不动产转让时,共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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