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精华:宣告死亡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2-10-29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宣告失踪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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