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土地权利概述(6)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1-10-17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三 土地权利的特征

  土地权利的特征,集中体现了物权的特征,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特征。

  4、土地权利必须由法规定。土地权利必须由法规定,这来源于“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 (包括土地权利)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法定”是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必须“物权法定”,是因为物权是支配性财产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必须尊重而不得干预、侵扰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因而物权的种类、变动等,对社会其他成员、对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鉴于此,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物权作出规定,包括对权利的归属、内容、变动等做出规定,才能做到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而又不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此外,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土地的利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般来说价值又十分重大,因此,法律对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按照民法物权法的有关理论,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公示的方式。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意思和内容向社会公众显示。对动产来讲,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如在市场上买一个水杯,买方将价款付给卖方,卖方把水杯交付买方,即完成了水杯所有权的转移。交付是动产物权的法定公式方式。土地属不动产,对于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则不然,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买方无法将土地转移至安全的地方,加上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为了保障土地正常的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一般采用登记的方式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式,即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还必须到国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经办理登记后,土地权利才由转让方转给受让方,原受让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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