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相关法规答疑:集体土地使用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www.examda.com
  1、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地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2、集体土地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乡、镇、村公益组织等;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益用地);
  4、使用权的取得:
  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
  宅基地:申请、批准、分配来源:www.examda.com
  乡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审核、申请、批准、拨付使用;
  5、集体土地的内容和限制:占有权、使用权,以用途和取得方式享有不同的收益、处分权。(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公益用地。没有收益和处分权);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征用;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不按用途或停止使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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