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相关法规答疑: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宅基地使用权来源:www.examda.com
  1、定义: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3、宅基地的取得: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4、宅基地的内容及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2年未建或拆迁2年未使用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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