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登记遗漏的土地如何登记?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总登记遗漏的土地如何登记?来源:考
在对辖区内土地进行总登记后,对当时遗漏或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登记的土地,几年后再进行登记时,是按总登记还是初始登记办理?是否还需要进行通告和公告?20081211
答:这类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办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总登记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除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因为地震灾害造成所有的登记资料灭失等可以再次进行总登记外,一般来说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只开展一次总登记。对总登记遗漏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登记不再属于总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指的是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可能发生在土地总登记之前(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地方在没有开展全面的总登记之前就已经开展了土地登记),也有可能发生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对总登记遗漏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发生在总登记之后,应当属于初始登记。来源:考
这类登记,不需要进行通告,但是一般应当进行公告。土地总登记相对于其他登记的不同是土地总登记必须发布通告和进行公告。因为总登记具有阶段性、全域性以及集中性等特点,因此需要发布通告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晓何时、何地向哪一个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等。而对总登记遗漏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的土地,可以随时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所以不需要进行通告。土地总登记公告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及时对准予登记的结果提出异议,防止出现登记错误,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虽然《土地登记办法》对初始登记是否需要公告没有强制规定,但对总登记遗漏或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登记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时,有必要对准予登记的结果进行公告,以提高登记结果的权威性,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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