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构能否主动注销抵押登记?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注销抵押登记?
答:既然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土地登记机构不能主动注销抵押登记。那么如果土地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注销抵押登记呢?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土地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土地所担保的债权以及抵押权不再受保护,因为《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土地登记机构便可以主动注销抵押登记;也有的同志认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之后,土地登记机构才可以主动注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土地登记机构不宜以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主动注销土地抵押登记。理由如下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一是诉讼时效制度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有的为1年,有的为2年,最长的为20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而根据第136条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并且《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实践中很难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再加上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地方从事登记工作的同志很难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失效。
二是土地登记机构不宜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为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登记机构也不得主动援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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