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有何法律特征?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有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不能满足市场中的各种用地需求,所以有些地方开始探讨不同于出让方式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于是产生了政府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供地方式,即政府直接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用地者使用,并由用地者按年或月支付租金。这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另外一种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政府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必须按照出租合同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中有两种土地使用权,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享有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在完成规定的开发任务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或与政府签订有关文件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有很大的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不同在于土地使用者在两种方式中的付款时间和享有的权利不同。出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月或年支付租金,承租人只能自用,不能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的主要不同在于土地使用权享有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不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对其出租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义务即对同政府订立的出让合同或其他文件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转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仍需履行这些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则将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下一个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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