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从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诞生以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曾出现过多次大的调整和变迁(石磊,1998)。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中国农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回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模式,每个农户成为农业生产中各项扣除以后的剩余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克服了生产队中劳动监督困难和激励不足的问题(林毅夫,1991)。这项诱致性制度变迁[8]在1981年得到正式的承认,以法定形式肯定下来的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给予农民稳定的预期,它直接影响预期者的行为,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但是自从1984年以后,谷物生产停滞不前,农业生产出现了徘徊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重新集体化的呼声又在扩大经营规模以获取规模报酬的教条下出现[9]。1993年,15年的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期,农民对土地制度预期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农业生产中出现短期行为和生产性投资不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重大政策措施》决定,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部分林业地区延长至50年。

  80年代后期,继商品和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展开后,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体制改革也正式开始,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或进入乡镇企业实现非农产业就业。为了适应劳动力要素转移,1988年修改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放松了对土地管理的限制,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来源:考

  1996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农村城镇化水平低问题突出,以村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开始受到怀疑。为了适应中国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战略,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在“赋予农民有保障的30年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土地资源再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而在今年初的“十五”计划中,作为积极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的首要内容,中央明确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在今年7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讨论的《土地承包法(草案)》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界定为一种财产权,并规范其流转成为讨论的焦点。来源:www.examda.com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状对经济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关于土地承包制的讨论构成二十多年来中国农业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刘守英,1997;周其仁,1997)。由于土地承包制只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排它的使用权和收益的独享权,而按照根据产权学派的观点,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享用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所具有的排它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H·登姆塞茨,1967,张五常,2000),因此90年代后期随着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农业绩效的研究受到重视,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下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框架(姚洋,2000)。由各类国际和国内社科基金资助的农业和农村研究课题则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事实。而作为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新动向,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运行的微观机制研究上(文贯中,1989),例如对农业租约与农户行为的研究。本文试图利用可获得的经验事实,以农户的微观决策为基础,对前文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回答。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