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必然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必然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一方面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城市二、三产业不发达,还不能满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人口总量大,而且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大,这就决定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任务、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土地必须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不能一下子全部放开土地市场,或者将土地私有化,否则将会有许多人失出就业生存保障,反而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土地家庭经营是一个长期趋势。家庭经营的长期性与土地承包经营的短期性和契约的不稳定性,就要求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前的国情就是土地既要家庭经营,经营权又要长期化,较好的方式就是选择土地家庭永包制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过去的发展所决定的。因为过去我国为了发展工业,采取以牺牲农业和农民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农民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目前也没有能力拨出一定的资金帮助农民建立保障资金,社会保障只能从土地上想办法。因此,在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下,土地承载一定社会就业和保障功能是我国过去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模式所决定的。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农业渐进改革的方式决定的。我国的地权改革是渐进式的增量改革,这种改革就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又一个较的过程。土地经营的层次和经营模式就是由这种改革的方式所决定的,土地承包的期限只能逐步延长。在改革的效率上,遵循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的土地制度要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速度、整体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开始是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模式,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后,再进一步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和阻力;在改革的路径上是先易后难,由于我国长期受公有制的影响,土地物权化难以一下子接受,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物权化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土地也只能随着土地物权化而由低级向高级逐步流转,这就决定在制度选择上只是先选择非物权化的家庭承包经营,再过渡到物权化的空话永包制;在改革的策略上,是增量改革和边际革命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土地权利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也只能以逐步淡化,而不能一下子取消,土地的生产要素性质也需要逐渐恢复。

  4、家庭永包制是农民对体制创新的“内生”需求。我国最初的改革措施,即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农民“内生”要求的结果。家庭永包制也是由于农业市场化过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权交易障碍(因为我国规定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和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预期不足,而又影响农业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生产要素性质的关键问题,才内生出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化的要求。

  5、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因为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增设了土地承包权,这就使行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同时转让,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土地转让,它可以弥补所有权不能流转的缺陷。虽然承包土地可以流动,但是承包使用权的商品性、价值性和财产性却至今尚无定论。另一种是只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在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农户保留承包权,转让土地经营使用权,其转让不超过第一次承包的期限,承包农户仅以一纸契约获得土地报酬,这种报酬如何支付,其存在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文件规范。如果是生存、就业和社会福利功能的体现,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租”的性质,其财产性又不明确。因此,土地双重两权分离的理论基础不充分使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受到了制约,而现在土地流动又是目前农村制度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也就说土地流动的相关制度是市场及其微观主体的最需要的制度,因此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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