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3)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运行质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经营机制,具有一般制度功能,其产生、运作、效用等各环节都受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农地股份合作经营机制也日臻完善,但由于制度发展局限性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农地股份合作制同时体现出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的困境。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来源:考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合作化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机制,主要构成要素有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劳动力贡献等。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灵活利用制度边际处置土地使用权,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

(二)农地股份合作经营收益分配主要方式采集者退散

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营利润,如何在合作社内部合理分配收益,是衡量合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也是进一步激励股权更好地发挥经营效益的基本动力。当前,农地股份合作收益主要是根据入股要素的数量及贡献的多少,以及按照既定的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参股要素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劳动力、公共服务等。部分地区考虑到要确保农民的股权不受损失,吸引更多的农民以土地参加合作经营,采取了保底分红的办法,即无论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农民都能从合作社中获得基本的收入保障,减轻农民在合作社中经营的风险,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不受损。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实行弹性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合作经营绩效和盈余程度,除留出一部分作为公益公积金和来年必要投入之外,全部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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