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的产权特征怎样?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农业部组织实施了“土地问题调查”。这是中国首次进行的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抽样调查(该项调查由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实施,数十位研究人员和在校生参加了本次调查。以下正文及脚注中引述的资料来源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出自该项调查),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包产到户以来的变化、特别是刚刚完成的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最新动态、农户对现有农地制度的看法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调查,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农地制度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提供了可能。这次抽样调查的样本取自6个省12个县,这6个省分别是河北、陕西、湖南、四川、安徽和浙江,省份的选取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本次调查采用县、乡、村、小组和农户随机分层抽样的方法,并对样本村、村民小组和农户进行问卷调查,最后收集的有效文件为村问卷36份、农户问卷824份。
  本研究有两大目标:一是在系统总结土地调整制度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用实证的方法和抽样数据检验已有的假设,弄清土地再分配制度的主要影响因素;二是重新认识这一特殊而普遍的制度安排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可能影响,从而评估可能的政策含义。
  一、控制权:对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分配和认知
  (一)土地承包权的分配与合约
  中国农地“共有私用”制度的最大特征体现在使用权在社区内的“均分”性质。也就是,农民个体虽然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土地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如果说在包产到户之初这一特征未得到彻底体现是因为农民对长期的未来权利还不能预测或不敢预期,那么,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村推行“延包”政策,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到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这一“共有”团体中的每一成员便更加强调这种“按份所有”的使用权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共有产权(common property)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从对包产到户和第二轮承包时对土地分配依据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按人口均分土地的比例明显上升(从77.5%上升到91.9%);而且,有承包合同的农户比例也由45.0%上升到84.1%,这说明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合法主张(rightsclaims)大大加强(见表2和表3)。
  从表4分县的统计中可以看到地区间的差异。尤其有意思的是河北的两个县,在两轮承包时均是100%按人口均分土地。我们的调查了解到,该两县取消了村民小组,全部是在行政村范围内分地,这是使用权分配更趋于按人口均等化的原因之一。
  (二)承包期与调地制度
   1993年中央政府首次颁布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以来,各地陆续实行了此项政策,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地区之间差异却很大。这:—定程度上不仅仅是地方政府推行不力的反映,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集体内部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所以,制度的实施结果也说明了农民自己的意愿和理念,特别是对于“30年不变”这一制度的具体内涵,各地农户的理解是不同的。从表4中看出,总体而言,多数农户认为“30年不变”政策是指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30年不变,但这一期间内可以调整土地(指小调整)(占56.6%);而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农户认为这一制度的内涵是指“30年内不再调整土地”(33.8%)。
  有趣的是,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另一个问题。“你认为在30年承包期内是否应该根据人口变化调整耕地?”,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与上述对现有(或正在执行的)制度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回答“应该”的占到85.3%,而回答“不应该”的仅占14.7%,这一比例大大低于上述认为30年不变是指“不再调整土地”的比例。这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农民平均主义的利益诉求这一“理想”与现实政策的冲突。
  其实,从农民对现实生活的理性来看,他们在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是具备有限理性的。比如,赞成小调整的间隔不少于5年的比例达84.2%;而不赞成的仅14.3%;赞成仅限于在人均土地资源极不平衡的户(最多的10%和最少的10%)之间进行调整的农户比例占63.9%,而反对这一做法的只有32.9%;同时,由于农户的土地分配时分成了三六九等,平均地块数达到了7块,出于节约调地过程中的评估、测量等协调行为的交易费用考虑有一种办法就是“小调整时,好地和差地都不动,只准调中等质量的地块”,我们看到70.2%的农户赞成这一方法,而不赞成的仅23.7%(见表5)。
  有意思的是,我们看到河北省的比例最高,达82.8%。而我们同时注意到,该省的样本户均是在全村范围内调地的,而且赞成(或希望)小调整的比例均高于平均水平,而分地方式则均是全部按人口均分的。那么,“按人口  均分土地”—“要求调地”—“节约成本地调地”之间是否有什么内在逻辑呢?
  以上分析看出,农民对使用权的认知是一种典型的“共有制”产权的表现形式,特别强调了平均主义的按份共有的特征。而同时,在具体的使用权分配、调整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上都依然是具有有限的理性。从农户对承包期的要求长短分布来看,农民对耕地使用权的长期化是有明确意愿的(见表7)。而且有趣的是:不论是否允许小调整,农民对使用权的长期化有着共同的意愿,甚至在“不允许”小调整的情况下,希望30年以上至永久拥有使用权的农户比例数(44.3%)还高于允许调地的情况(41.6%)。因此,使用权的稳定性是一个“经验性”问题;但使用权的长期化却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因为,在农民那里,“共有”的特性所衍生的稳定性总是相对的概念,而长期性却是绝对的概念,其制度意义是明确的:承包期越长,“不丢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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