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1)在体制上,国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改变了原来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确定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同时为地方改革土地管理体制留下了法律空间。通过改革土地管理体制,为保证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
  (2)在机制上,通过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制度,尤其是对农地转用实行严格审批以及通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成本(如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和降低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成本等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
  (3)在法制上,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占用土地和非法批地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在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把耕地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4)在管理上,国家依法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要求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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