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几种观点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一)私有化

  这种观点主张将集体土地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我不同意这种主张,因为我认为不论私有化有多大的优点,它首先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违背。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以三大改造的完成为基础的,其中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内容便是改土地农民私有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内容。将集体土地改为农民私有无异于动摇公有制,须知任何制度上的变革都须在当前政治经济制度的容忍度内,“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4].社会主义制度存在本身即宣告了任何土地私有化主张的死亡。

  (二)国有化来源:www.examda.com

  这种观点主张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国家所有,理由是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漏洞百出问题不断,不如取消,由国家强力介入全面掌控。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理由如下:第一,采取何种国有化途径?是有偿购买还是无偿征收?倘若有偿购买,需要支付巨额资金,受国力所限,国家势必无力承担;倘若无偿征收,定会引起农民不满,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5].第二,如何管理?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主体,实行国有化后,国家还需通过社区组织来管理土地,而在社区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社区组织能否比现在更好地存在和运行值得怀疑[6].来源:www.examda.com

  (三)改良集体所有制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这种观点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造。我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新旧法律之间存在路径依赖关系,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种惯性,法律制度的惯性强烈制约着法律的变革,制度变迁一旦踏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正如诺斯所言:“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的选择。”可见,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所设定的方向和目标是否与既成的历史变迁路径相一致,对方案的选择就变得至关重要了,于是,我们改革的思路便不得不回到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来,可以说,这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它可以降低新旧制度的摩擦成本,减少制度变迁成本,并规避改革风险[7].而国有化路径变迁成本包括法律修订成本,农民反对成本,效率损失、政策不稳定导致农民积极性降低成本等,私有化路径变迁成本包括法律修订成本,公有制动摇导致政治风险成本,两极分化成本等[8].第二,从理论上讲,一种权利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如果利益受损者过多,势必加大改革的成本,尤其土地所有权,其标的对于任何社会都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往往会引起社会的激烈震荡,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必须慎重从事,在稳妥中求完善[9].国有化、私有化的主张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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