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技巧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调查工作既是依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也是整个执法程序的关键环节。没有做好调查工作,案件的审理、定性、量罚、处理等其他后续工作都无从谈起。但目前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调查工作进度慢、不全面、不深入、不规范等问题较为普遍,“调查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土地执法人员。为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本文试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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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也是如此。土地违法形式多种多样,每种不同的违法形式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调查起来不可一概而论。但通常对于较为复杂的土地违法案件,一定要在展开调查之前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询问提纲、确定承办人、督办人。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步骤、调查方法、应急预案等。调查提纲应当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拟定。一般应当包括调查对象的身份特征、与违法行为或与违法当事人的关系、涉及土地的情况 (权属、位置、性质、地类、面积、被占用或转让时间、用途等 )、地上建筑物情况 (建设时间、用途、建设程度 )、资金情况 (数额、存放情况、票据信息、交付时间和过程等 )、办理手续的情况等。在设计询问提纲时,要注意有关证据存放信息的询问,为下一步取证工作打下基础。当然,预先设计的调查方案和提纲不一定完全适应具体案件,随着案件的调查进展,要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查方案和询问提纲制定后,要组织承办人员进行讨论和修改,做到每个人参与其中,心中有数。
  在对较大违法案件展开调查前,有必要进行动员,并强调办案纪律,如不准接受宴请,不准随意答应当事人请求,不准随意定性,不准透露案件来源、办案方向和调查方案等,避免办案人员的不恰当行为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调动多方力量协助调查
  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单凭几个承办人单打独斗,往往效果不好。因此,一定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如村干部、乡(镇)干部、有关群众、相关部门等。有时候案件可能牵涉到村干部或乡(镇)干部,要对他们做好工作,争取其支持调查工作,得到宽大处理。在遇到基层干部有意干扰执法时,要适当施加压力,申明利害,争取其积极配合;如果有关人员确实不明事理,不予配合,则要根据情况下达履行法律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向其上级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形成查处的合力;在必要时,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由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或函请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媒体等方面介入调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 71号)的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违法用地项目,要按照以上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落实共同责任,制裁违法行为。
  要注意违法行为间的联系考试大论坛
  土地违法行为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一起违法行为同时联系着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非法占地行为,往往与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非法批地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在调查时要全盘考虑,全面调查,为后续工作打下好的基础。因此,在调查时,土地使用权从何而来,什么人同意占用的,支付多少资金或什么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一定要特别注意。除上述的非法占地与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非法批地等行为之间可能互相存在直接联系外,非法占地往往同时存在破坏耕地的行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往往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互相联系;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也可能与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互相联系。这些都需要在调查中引起注意,防止出现漏查和执法不到位。
  要善于引导追问
  有的调查对象在接受调查时,往往以“不清楚”、“不知道”、“忘了”之类的话进行搪塞,以逃避法律责任,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况,有的调查人员往往束手无策,甚至中断调查。在明显不符合情理,有理由相信对方在搪塞的时候,不要轻易放弃,而是要善于追问,如“谁清楚”、“谁知道”、“谁记得”等,或者换一种方式,适时询问与此有关的其他问题,从而得出想要的结论。如果调查对象仍然搪塞,要耐心细致得做思想工作,或用常理进行说服。如“这么重要的事,你不可能不清楚啊,再仔细想想”,多给调查对象一点时间。
  或者明确告诉调查对象“你不说我们也能查出来,这事是明摆着的;你的想法,我们能够理解,这件事一定会得到公正处理;还是请你好好想想,想到什么就说什么”等等,总的原则是尽全力把事实调查清楚,不要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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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时,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情绪激动,暴力抗法事件各地也时有发生。这些对抗和矛盾,对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不利,因此要尽力避免。一要态度和蔼。要通过沟通,告知调查对象调查人员是因为工作需要向其了解情况,并非对个人有什么意见,不存在“故意找茬”,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与认可。无论对什么身份的调查对象,都决不能蛮横。二要宽容。有的调查对象素质不高,往往说些难听的话,这个时候要理解其因被调查而懊恼的心理,心怀查清事实的大局,决不与其计较,对与调查无关的话,一笑了之。三要求同存异。如果面对党员、干部,可以告诉他我们都是党员、干部,落实国家的法律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四要适当夸奖。对当事人的配合,要适当言谢,对其表现出的优良品质,要适当表示肯定,鼓励其进一步提供资料。
  总之,调查工作的研究与规范,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执法人员需要齐心协力,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有益的办法,尽全力解决“调查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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