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注意哪些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来源:考
答: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主体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或者集体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取得,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受到严格的限制。
土地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所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范围存在限制。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抵押,其他的如集体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
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经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人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集体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前还应当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征得农民集体成员的同意。
五是当事人提供的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物权法》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之前,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约定,以便于抵押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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