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土地可以划拨的基本目录(一)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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