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5)另外经国家征收而用地者闲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应当无偿划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农民集体成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之一。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项目,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为防止在征收集体土地基础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期限和交易限制)、主体、取得、内容及限制、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等。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们国家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基本方式,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从考试大纲的要求来看,是要求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一、定义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权利取得的方式
  2、权利的期限
  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是权利的交易限制。来源:考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特点是无偿性:即不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使用费(出让金、租金等)。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l款规定的“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补偿费、安置费,不是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所以理论上仍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采集者退散来源:考来源:www.examda.com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用地人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应当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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